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除遵守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改变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