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除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建(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二)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