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风貌协调区应当保护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