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保护名录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保护对象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