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涉及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