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经确定的保护对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除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