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未申报保护对象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已申报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之前不得拆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