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八条有效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