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七条有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