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