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卫生技术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