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