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患双方、有关专家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案件需要,调解人可以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对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可以鉴定的,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