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危害医疗秩序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事态扩大;对医患双方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