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四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自纠纷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分别附上自行协商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判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