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