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第三十条有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程序,使用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发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禁止伪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和报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