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开展需要审核登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技术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