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遇有突发事件及其他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