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名称出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