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名称出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