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二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