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停业或者部分停业的,应当事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暂时停业时限为半年,情况特殊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再延期半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