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登记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