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十五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