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