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十二条有效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