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审查情况和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等。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