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