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院及寺院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