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寺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院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寺院宗旨相符的活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