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流通运行监测系统,采集、统计商品流通信息,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等商品流通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信息采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障信息安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