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油、肉、菜、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进行储备。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商品种类、数量和投放管理,依法确定承储单位并予以相应补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