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对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安排财政资金保障。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销售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依法需要检验检疫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