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设立期货等形式交易市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