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自治州、县(市)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卫生、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