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

自治州、县(市)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卫生、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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