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每株树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评估价3倍至5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