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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