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向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从事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