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标语或者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禁止在张贴栏外或者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种印刷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