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卫生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标语或者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禁止在张贴栏外或者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种印刷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