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卫生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的,应当向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大理市建成区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