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镇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的,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