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