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一)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三)供水、供气、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以上项目的出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招标投标,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