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条有效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自尊自强、自爱自立。对残疾人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义务,照顾残疾人的日常生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