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年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护理补贴。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贴。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