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年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贴。

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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