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合法有效的;(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三)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增加房屋面积的;(五)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