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增加房屋面积的;
(五)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