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五条有效办理抵押登记应当遵守下列时限:(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核发房屋他项权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