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有效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有效资料;(五)共有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应当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